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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 粘土砖(瓦)的通知
2023.07.13    59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动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大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离国家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全省仍有实心粘土砖(瓦)厂3000余家,占地19万亩,年产实心粘土砖(瓦)200亿标块,毁田近4万亩,占用和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有利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各级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
  二、主要目标任务
  自2007年起,在全省分期分批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到2008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比2006年下降50%以上,控制在100亿标块以内;到2010年底,全省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控制在70亿标块以内。
  (一)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关闭。
  (二)到2007年10月31日,以下粘土砖(瓦)企业一律关闭:
  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
  2.窑场位置在设市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3.窑场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
  4.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
  其他范围内粘土砖(瓦)厂也要分期分批予以关闭或转产,具体时间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副产石膏、黄河淤泥、工业尾矿、河湖海泥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结构体系特点,质量优良、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新型墙材体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到2008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280亿标块以上,2010年达到310亿标块以上。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
  (一)认真组织实施粘土砖(瓦)厂整治工作。各地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对拟关闭的砖(瓦)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撤回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对极少数确需生产仿古砖(瓦)的企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不予关闭。对确定关闭的砖(瓦)厂,各市、县(市)和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拆除砖机、拆除砖窑、拆除烟囱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要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其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归地方使用;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免征或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加快实心粘土砖(瓦)厂的技术改造。引导、鼓励实心粘土砖(瓦)厂尽快制订技术改造计划,积极进行技术改造,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装备水平,提高产品档次,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材生产技术,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和技术产品。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地工程建设情况和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新型墙材发展规划、实心粘土砖(瓦)总量调控计划和粘土砖(瓦)厂关闭转产计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建设、国土资源、经贸、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省土地资源现状和推进墙材革新的重大意义;宣传禁止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时间要求和政策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阻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工作的社会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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